案件事實 七月份律所承辦了一起離婚案件,客戶楊先生因與妻子雙方因感情不和、生活理念不同決定與妻子離婚。最終以“凈身出戶”的形式與妻子達成協議離婚,僅僅一個月就辦理了離婚登記。
已經實現了離婚事宜,楊先生為什么還會找律師呢?楊先生表示感情不和是真,想離婚也是真的。但是凈身出戶非我所愿。當時主要是想要盡早結束這段婚姻。在妻子要求離婚可以,你得凈身出戶的態度下,一時沖動就給答應了。簽了離婚協議,領了離婚證。現在想咨詢律師看能否要回一些財產。
京云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般離婚協議書生效以后僅一種情況可以推翻協議約定內容,那就是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形。但楊先生回憶說不存在這種情形,是他主動簽訂的。在翻看了楊先生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主要焦點在于其房產的約定,協議書上約定楊先生與前妻名下兩處房產都歸女方所有,約定在離婚后兩個月內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離婚協議書生效以后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山重水復疑無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 在楊先生懊悔自己沖動的時候,京云律師團隊在翻閱楊先生攜帶材料的時候,發現兩處房產證上,A處是夫妻雙方名字,B處是楊父和楊先生夫妻三方名字。且楊父為產權人,其夫妻為共有人。轉機出現了!楊先生表示父親并不知道其離婚的事實。那么其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無權處分了其他共有人財產。
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其房屋產權表明為三方共同共有,對于房產處分需經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認可才能處分。楊先生與前妻的離婚協議中“B房屋歸女方所有”的條款侵犯了楊父的財產權。因此,可以以楊父的名義主張該該離婚協議中對B房產的處分侵犯了楊父的合法權益。
京云出擊,旗開得勝 在了解了楊先生的具體訴求后,京云律師團隊以楊父的名義向法院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最終在京云律師團隊的精心準備及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的不懈努力之下。被告楊先生前妻接受法院調解,B處房屋產權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楊父房屋補償款225萬房款。
律師建議:
- 凈身出戶需謹慎。法律是不存在“凈身出戶”的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其凈身出戶多為離婚中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
-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若一方存在家暴、吸毒、與他人同居等情形的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主張精神賠償。此外無法律強制性規定。
- 離婚協議約定處分內容僅限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各自財產,離婚協議不得處分他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