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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4-10 08:56:01
【摘要】一、案情簡介1975 年 4月,秦大爺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地產管理局朝外大街管理所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由秦大爺租賃北京市朝陽區某號房屋。1994年4月,某號房屋房屋拆遷,秦大爺簽
一、案情簡介
其中1603 房屋系秦大爺依據上述拆遷協議獲得的兩居室安置房,2006年,秦大爺的兒媳金女士將1603 房屋的承租人變更到自己名下,2021 年5月18日金女士作為 1603 房屋承租人與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所需費用均由金女士繳納,至今該房屋未辦理所有權登記。
李某認為1603房屋系秦大爺拆遷所得的安置房之一,自己作為拆遷安置人之一,具有居住使用權,金女士在未征得李某的同意,將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侵犯了李某的居住使用權益,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1603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益。
法庭上李某認可租賃合同的真實性,稱不知曉承租人更名的情況,一審法院認為,1603 房屋目前仍屬于金女士承租的公租房,金女士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李某堅持以用益物權糾紛為案由并依據民法典 366 條要求確認對1603 房屋享有居住權主張的不成立,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
一審裁定書下發后,李某不服,找到了在專注于房地產訴訟的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希望能夠在京云律所的幫助下,駁回一審法院的判決。京云律所指派羅紅律師代理李某的案子,羅紅律師與李某溝通后,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代理李某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
二審法庭上,金女士辯稱,
不同意李某的上訴請求及理由。1.根據《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不滿 13 周歲的子女與父母安置,李某父母已經享有一處安置房屋,其安置權已用盡,已不再享有涉案房屋的安置權利。2.房屋分配無需經過李某同意,與李某沒有任何關系而且金某不可能在全家不同意的情況下私下變更承租人的姓名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錯誤。
針對金女士的辯稱,京云律師羅紅指出,
結合對方陳述及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涉案 1603 號房屋雖系公有住房,但該房屋是李某之外祖父秦大爺承租的公房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李某系當時拆遷的被安置人之一。
考慮涉案房屋的特殊性質及歷史來源,現李某以其系被安置人為由主張其對涉案 1603 號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益,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法院應予實體審理。
經過一番據理力爭后,最終,在京云律師羅紅的的不懈努力下,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指定一審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