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面勝訴!房山世界名園逾期交房70余戶業主獲
- 河北燕郊小區業主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業主該如
- 購買商鋪起糾紛,究竟是誰違約
- 退房不退電商費,業主如何維權
- (商品房虛假宣傳)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秘密”,你
- 超過訴訟時效,買房人能否要求開發商交付房屋并
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4-24 08:33:04
【摘要】王女士家所在的村子去年被納入拆遷范圍,當時王女士剛懷孕,她與拆遷方簽了拆遷協議,根據協議內容,一家包含腹中胎兒共8人,在安置房下來前,拆遷方需要支付王女士一家人的租房等周轉費用。后來拆遷了,王女士的安置房一直沒下來,而拆遷方只愿意支付7個人的周轉費,胎兒的要等孩子出生再給。王女士想問,當初簽拆遷協議的時候,是寫明孩子也符合安置條件的,她可以要孩子出生之前的周轉費嗎??
案情概覽: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王女士和拆遷方簽的協議,可以看出雙方就被拆遷房子的人口狀況達成了一致,確定了胎兒也有相應的拆遷利益,所以拆遷方應該按約定履行;而且我國民法典擴大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在涉及到保護胎兒利益的情況下,胎兒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對于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費用,也屬于胎兒獲益的一種情形,應當得到肯定性評價,因此王女士向拆遷方主張孩子出生之前的安置周轉費,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