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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6-17 17:31:42
【摘要】 很多購房者了解在購房過程中,事態的發展并不像合同約定中的那樣清楚確定,常有些變化是讓人無法接受的。即使明知有理,但開發商作為強勢方,總是用各種方法讓弱勢的購房者強忍
很多購房者了解在購房過程中,事態的發展并不像合同約定中的那樣清楚確定,常有些變化是讓人無法接受的。即使明知有理,但開發商作為強勢方,總是用各種方法讓弱勢的購房者強忍一口氣息事寧人。事實上,法律法規對商品房買賣的規定甚多,對開發商以及購房者都有較多詳盡的約束。遇到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法理會站在公平的角度“還您一個公道”。京云專業房產律師團隊和您談談在什么情況下購房者可以主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一、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適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二、商品房面積誤差過大;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面積與進行產權登記的實際面積產生誤差,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處理,未約定處理方式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選擇退房。買受人選擇退房,開發商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清的房價款退給買受人,同事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三、開發商遲延交房;《商品房合同解釋》第15條規定,購房人與開發商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交房時間,若開發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付,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支付延期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四、商品房質量問題;《商品房合同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購房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五、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商品房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未告知購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清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六、開發商故意隱瞞真相;《商品房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給第三人或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購房人可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七、因非屬于購房人的原因導致按揭貸款申請未獲批準;根據《商品房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只要不是因購房人自身的原因導致未能申請貸款,購房人都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八、開發商原因延遲辦理房產證的;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該期限屆滿后超過1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購房者無法辦理房產證的,購房者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當購房者遇到上述情況時,堅信法律會保護你們的權益,切記及時與開發商解除合同,保護自己的利益,拿到該得到的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