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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19-06-17 17:38:05
【摘要】 【案情】 2012年3月26日,原告郭雙琴與被告金科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蘇州高新區楓津大街88號某住宅小區503室房屋,建筑面積13
【案情】
2012年3月26日,原告郭雙琴與被告金科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蘇州高新區楓津大街88號某住宅小區503室房屋,建筑面積135.95平方米,房屋價格1720000元。
合同約定:
1、2012年12月31日交房
2、交房時,開發商應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示《建筑節能工程專項驗收報告》。
3、如果逾期交房,逾期不超過60天,每日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超過60天,買受方有權解除合同,如繼續履行的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012年12月26日,開發商向郭女士郵寄《接房通知書》,告知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辦理接房手續。
2012年12月31日,原告未應約去收房。2013年1月5日,郭女士邀請蘇州宜居丁渤投資置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對訟爭房屋進行毛坯房檢驗,1月7日,蘇州宜居丁渤投資置業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報告列明了檢測情況:如進戶門表面有碰傷、劃痕、客廳移門玻璃多處劃痕、墻面多處開裂、地面空鼓等現象。為此,原告支付檢測費用500元。
4、2013年3月7日,郭女士發現被告工程部在其衛生間頂板打洞及排管施工,為此,雙方發生爭議,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樓房原設計樓層排水為異層排水,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未經審批擅自將六層及以上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故與相關業主發生爭議。
2013年1月31日,江蘇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就涉案樓房結構問題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內容如下:涉案樓房因現場未按圖施工,現同意在衛生間樓板上開洞。洞口直徑不得大于150mm。開洞時不得破壞結構其余部分。
2013年1月31日,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召開專題會議,會議商定如下處理意見:(1)根據目前現場現狀,由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溝通,采用異層排水的方法來處理以上問題,相關后續處理方案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監理單位監督落實,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2)由建設單位安排專人與受影響的業主進行溝通,采用按設計變更方案進行整改及費用補償相結合的措施。具體整改時間由建設單位與受影響的小業主協商確定。本案原告所涉房屋包含其中。
2013年4月17日,上述整改工作結束并通過驗收。
本案中,2012年12月26日金科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某住宅小區商品房工程通過交付使用備案并取得蘇州高新區房管局出具的《蘇州高新區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一審法院同時查明涉案房屋原設計樓層排水為異層排水,在施工過程中金科房地產公司未經審批擅自將六層及以上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與相關業主發生爭議,后經設計變更改為異層排水,并于2013年4月17日結束上述整改工作并通過驗收。因此,雖然2012年12月26日金科房地產公司取得了蘇州高新區房管局出具的《蘇州高新區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書》,但金科房地產公司當時交付的房屋并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直至2013年4月17日經整改結束并驗收通過,涉案房屋才符合合同的約定。2013年4月17日后郭雙琴仍拒絕收房,視為金科房地產公司已于2013年4月17日交房,一審法院認定郭雙琴于2012年12月29日接到通知后,未按約至金科房地產公司處接房,按約定視為出賣人已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成房屋交付,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法院判決】
故金科房地產公司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按照每天房屋總價款的萬分之五即860元計算,共計860元/日×106日=91160元。
至于郭雙琴要求將503室衛生間恢復原狀,即將天花板的管道去除,法院認為,金科房地產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擅自改變設計將六層及以上排水變更為同層排水施工,后經技術確認恢復成異層排水,并經驗收合格,郭雙琴要求將503室衛生間恢復原狀違反了原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此上訴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