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特殊房屋買賣,二手房買賣一、你了解福利分房嗎?
1、同住人的資格包括哪些?
在公房動遷案件里,“同住人資格”一直是糾紛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根據上海的法律法規規定:同住人的資格主要包含以下三點:(1)在被動遷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戶口,(2)實際居住一年以上,(3)在本市沒有其他住房或者是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其中,“他處有房”的概念如何界定,有很多的解讀。毫無疑問,這里的住房應該限定為“福利性分房”。
- 什么樣的房子是福利性分房呢?
京云房產律師團根據客戶咨詢最多的問題,查閱了法院的案例及相關的理論解釋,在這里跟大家簡單的介紹下。
我們都知道,福利分房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當時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實際上歸國家和政府支配,為了解決人民的居住問題,各個企事業單位建造住房,然后按照級別、工齡、年齡、居住人口輩分、人數、有無住房等條件進行分配,國家定面積、定標準、收租金,并且規定,這種房子不能買賣、限制轉租等。居住在這里的人們通常只需要繳納極少的租金,自己負擔水電煤就可以了,實際支付的房租要遠遠低于建筑和維修成本。因此,我們稱之為這種房屋的分配是一種“福利待遇”。
二、四個典型案例告訴你,哪些是福利分房。
1、自購的產權房,不是福利性分房。
參考案例:(2016)滬0106民初14584號,以下摘自判決原文:法院認為,原告因知青子女回滬戶籍遷入系爭房屋,因系爭房屋面積較小,原告客觀上無法實際居住系爭房屋。從房屋來源看,系爭房屋系原告爺爺陳某某單位所分配的,原承租人為陳某某,后變更為被告陳某2。原告名下的上海市漕寶路XXXX弄X區XX號XXX室房屋系購買的產權房,并非福利性分房,原告在他處未享受過福利性分房或者動遷安置。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院認定原告屬于系爭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2、單位分配的房子,雖然以工齡和工資買下,依然認定為福利性分房。
參考案例:(2018)滬02民終5301號,以下摘自判決原文:關于201室房屋,王XX主張系其以一年勞動和支付2,300元為對價取得,不屬于福利分房,但個人部分出資取得的單位分房亦屬福利性分房,王XX的該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3、享受過廉租房補貼,不能認定為享受過福利性分房。
參考案例:(2015)靜民一(民)初字第373號,以下摘自判決原文:董XX等人一直居住在山海關路房屋,雖享受過廉租房補貼,但無證據證明二人享受過其他福利性分房,故二人應適當分得征收補償款。
4、自己出資購房,單位給予一定補貼的,也認定為福利性分房。
參考案例:(2014)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474號,以下摘自判決原文:查XX等人的戶籍在系爭房屋內,因居住困難,符合特困戶條件,在系爭房屋動遷之前,已由相關部門作為特困戶為其解決居住問題,其購置的解困平價房面積也已超過法定標準,雖購置的解困平價房由其自行部分出資,但該房的取得應屬福利性質,故查XX等人也不符合系爭房屋安置人員的條件,亦不應獲得系爭房屋安置補償款。
三、京云房產律師評析
事實上,在我們辦案的過程中,會因為個案不同,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不同的法官對“福利性分房”的認定也有不同的觀點。但是,大家的認定標準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能簡單的從名稱上去認定,更多的是考慮到該房子的來源,購房人的資金投入,房屋的面積、房屋的福利性,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的。比如只要是單位分配的房子,雖然自己出資,或以工齡形式或以金錢出資形式,都被認定了福利性。我們的結論雖然提供了一些參考,但并不意味著問題的終結,實際辦案過程中,還需更多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
原文作者:褚盼盼
本文編輯:京云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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