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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主維權律師
2024-06-28 15:18:24
【摘要】王先生的一處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當年12月,區房屋征收部門依程序確定評估機構為A公司。后來,A公司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了市場價值估價報告,但屋征收部門卻未將評估報告送達王先生,就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王先生認為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其送達房屋評估結果,現在可以請求撤銷補償決定嗎?
案情概覽:
王先生的一處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當年12月,區房屋征收部門依程序確定評估機構為A公司。后來,A公司向區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了市場價值估價報告,但屋征收部門卻未將評估報告送達王先生,就直接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王先生認為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前沒有向其送達房屋評估結果,現在可以請求撤銷補償決定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征收人申請復核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本案中,區房屋征收部門未將評估報告及時送達給王先生,致使王先生對其房產評估價格申請復核評估和申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的權利喪失,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據此作出的征收決定應當被撤銷。
法律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19條第2款規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規定,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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