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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業(yè)主維權律師
2024-06-19 13:35:23
【摘要】張先生和趙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便定了親,張先生給了女友父母10萬塊的定親禮,又給女友近20萬的彩禮,可好景不長,兩人婚后因為性格不合最終離婚。張先生想把彩禮錢要回來,趙女士不愿意,說定親禮是張先生是贈與她父母的,不同意返還,而且兩人已經結婚了,也不同意返還彩禮。那么,這彩禮錢張先生還能要回嗎?
張先生和趙女士經朋友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便定了親,張先生給了女友父母10萬塊的定親禮,又給女友近20萬的彩禮,可好景不長,兩人婚后因為性格不合最終離婚。張先生想把彩禮錢要回來,趙女士不愿意,說定親禮是張先生是贈與她父母的,不同意返還,而且兩人已經結婚了,也不同意返還彩禮。那么,這彩禮錢張先生還能要回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法律規(guī)定,如果雙方已經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了,離婚時要求返還彩禮,法院一般不會支持。
但在本案中,張先生和趙女士婚后不久便離婚,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而且彩禮數額過高,對此,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等,酌情確定由趙女士返還大部分彩禮。
另外,對于女方父母收的10萬元定親禮可以視作與女方共同接收彩禮的行為,張先生可以把女方父母也列為被告一并起訴,要求對方承擔返還責任。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